(2016)内0404民初7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花沟支行与尹学民、张立梅、侯志华、鹿春丽、史建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花沟支行,尹学民,张立梅,侯志华,鹿春丽,史建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7629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花沟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王府镇敖包村。负责人夏海波,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小敏,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学民,男,49岁,汉族,农民。被告张立梅,女,49岁,蒙古族,农民。被告侯志华,男,57岁,汉族,教师。被告鹿春丽,女,42岁,汉族,农民。被告史建良,男,46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花沟支行与被告尹学民、张立梅、侯志华、鹿春丽、史建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花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6元,撤诉后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龙审 判 员 孙思维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乔慕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