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代锦平、鸡东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代锦平,鸡东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民初79号原告(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东风街十三委。法定代表人:王志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伟,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案外人):代锦平,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被告(被执行人):鸡东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前进街十委。法定代表人:李芳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雨,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代锦平、鸡东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愿撤回诉讼,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66元,减半收取即2,633元,由原告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雪清审 判 员 冯 莹代理审判员 徐媛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都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