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4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慈溪市天迈电子元件厂与慈溪市舒绮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天迈电子元件厂,慈溪市舒绮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759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天迈电子元件厂。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师东村。组织机构代码:69822396-9。负责人:张玲芳,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龙京,男,该厂员工。被执行人:慈溪市舒绮电器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高桥村。组织机构代码:L1496371-6。投资人:胡纪明,该厂厂长。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4759号慈溪市天迈电子元件厂诉慈溪市舒绮电器厂(个人独资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慈溪市舒绮电器厂(个人独资企业)应支付慈溪市天迈电子元件厂86600元,并承担诉讼费1200元、执行费1949元。现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47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