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21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郭广浩与宋纪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广浩,宋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1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广浩,男,个体户。被执行人宋纪芬,女。本院在执行郭广浩与宋纪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其名下有位于聊城金柱大学城小区16栋2单元16楼东户房产一套,但该房产有抵押,暂不具备处分条件。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宋纪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我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