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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21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郭广浩与宋纪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广浩,宋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1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广浩,男,个体户。被执行人宋纪芬,女。本院在执行郭广浩与宋纪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其名下有位于聊城金柱大学城小区16栋2单元16楼东户房产一套,但该房产有抵押,暂不具备处分条件。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宋纪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我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