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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2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陶孝勇、陶冬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孝勇,陶冬霞,吴新华,吴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袁宗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258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卢战国,董事长。被执行人:陶孝勇,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陶冬霞,女,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吴新华,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吴浩,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陶孝勇、陶冬霞、吴新华、吴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孝勇、陶冬霞、吴新华、吴浩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陶孝勇、陶冬霞、吴新华、吴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陶孝勇、陶冬霞、吴新华、吴浩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鹏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