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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刑更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国亭票据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国亭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刑更1266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陈国亭。2011年12月1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霸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票据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24年8月18日止)。2014年7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6)冀深狱减字第566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9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6)871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爱军、李淑华,刑罚机关代表刘玉玲、李亚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国亭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记功一次、表扬五次。无违规违纪问题。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其罚金刑、民事赔偿未履行,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亭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永杰代理审判员  杨 英人民陪审员  杜艾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莉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