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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3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河南北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索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北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索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3017号原告:河南北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39687351-X。法定代表人:冯现昌,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勇,安阳市北关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纯良,安阳市北关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索涛,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安阳市文峰区。原告河南北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索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北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北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薛 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明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