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3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蕊与薛锦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蕊,薛锦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3307号原告刘蕊,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孟令书(特别授权),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锦锦,女,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蕊诉被告薛锦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蕊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蕊负担。审判员 周运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迪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