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28民初3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蕊与薛锦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蕊,薛锦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3307号原告刘蕊,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孟令书(特别授权),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锦锦,女,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蕊诉被告薛锦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蕊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蕊负担。审判员  周运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迪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