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2302号
原告:武夷山市禾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刘宝生。
被告:张赛强,女,汉族,住武夷山市。武夷山市禾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赛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武夷山市禾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夷山市禾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武夷山市禾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典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蓝春霞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