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肖冬梅诉被告高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冬梅,高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306号原告:肖冬梅,女,汉族,1965年1月23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高旺,男,汉族,1965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冬梅诉被告高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6元,减半收取及2753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2753元。审 判 长 刘 璟人民陪审员 孟 金人民陪审员 牛希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