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02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永辉、杨友良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永辉,杨友良,湖北明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467号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程中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世刚,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童劲松,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邹永辉。被告杨友良。被告湖北明信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1100000015318,地址: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22号。法定代表人王叶明,负责人。本院在受理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永辉、杨友良、湖北明信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邹永辉、杨友良、湖北明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永辉、杨友良、湖北明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48元,减半收取2774元,由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龙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