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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5刑初272号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女,1977年10月24日,汉族,无业。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9月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6)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双河镇其家中开展诊疗活动。于2012年12月12日和2013年6月24日被确山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后仍然开展诊疗活动。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诊所,擅自从事诊疗活动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守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