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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5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王雪娇与乐宾百货(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娇,乐宾百货(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5362号原告:王雪娇,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告:乐宾百货(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28号。法定代表人:ReynoldPenaONE。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娇诉被告乐宾百货(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被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