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5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王雪娇与乐宾百货(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娇,乐宾百货(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5362号原告:王雪娇,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告:乐宾百货(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28号。法定代表人:ReynoldPenaONE。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娇诉被告乐宾百货(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被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