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执4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等附带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4422号被执行人刘广生,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刘广生盗窃一案的(2015)顺少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执行。依据该判决,责令刘广生退赔被害人曹其海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五百五十一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广生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广生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少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怀斌审 判 员 王小丽代理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宏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