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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明珠与被申请人韩东昱、黑龙江泰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明珠,韩东昱,黑龙江泰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民特19号申请人:郑明珠,女,汉族,黑龙江泰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舟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廷,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东昱,女,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立鹏,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黑龙江泰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国防路18号。法定代表人:郑明珠,职务董事长。申请人郑明珠与被申请人韩东昱、黑龙江泰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申请人郑明珠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撤销仲裁的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明珠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0元,由申请人郑明珠负担。审 判 长  徐景华审 判 员  郭培君代理审判员  任競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