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明珠与被申请人韩东昱、黑龙江泰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明珠,韩东昱,黑龙江泰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民特19号申请人:郑明珠,女,汉族,黑龙江泰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舟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廷,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东昱,女,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立鹏,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黑龙江泰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国防路18号。法定代表人:郑明珠,职务董事长。申请人郑明珠与被申请人韩东昱、黑龙江泰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申请人郑明珠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撤销仲裁的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明珠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0元,由申请人郑明珠负担。审 判 长 徐景华审 判 员 郭培君代理审判员 任競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