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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民申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成华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成华,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申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成华,男,现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伟,男,现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申请人王成华因与被申请人王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12民终211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成华再审申请称,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申请人欠被申请人王炜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证据不足。因申请人不是借款人,2014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是申请人误签的,并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只是为案外人赵春华作担保人。二审判决错误,所以请求法院将此案进入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王成华的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所以其再审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鹤代理审判员  张银凤代理审判员  吴洪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康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