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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卡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卡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1495号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三星大道838号。法定代表人:陆福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卡妮,女,1989年7月3日出,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中路**弄*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9********。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卡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勤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刘虹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