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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沈剑平诉上述被告吴龙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剑平,吴龙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沈剑平。委托代理人卞为贵,江苏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龙彭。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沈剑平诉上述被告吴龙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沈剑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贺秀风人民陪审员  张立勇人民陪审员  曹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歌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