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9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博与朱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朱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9143号原告李博,男,汉族,1986年12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朱丹,男,汉族,1988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博与被告朱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李博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栾森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桂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