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6民初9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博与朱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朱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9143号原告李博,男,汉族,1986年12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朱丹,男,汉族,1988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博与被告朱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李博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栾森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桂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