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102民特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甲申请认定胡某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甲,胡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02民特56号申请人:李某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乐山市市中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乐山市市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胡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乐山市市中区。公民身份号码:××××××××××。代理人:李某乙(系胡某某爱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乐山市市中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李某甲申请认定胡某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甲称,被申请人胡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被李某丙驾驶川L××××号小型普通客车撞伤后,于2016年2月15日住入乐山市人民医院神经综合科治疗,后经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被鉴定人胡某某民事行为能力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宣告胡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李某乙称,对申请胡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意见。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胡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乐山市市中区。公民身份号码:××××××××××,与申请人李某甲系母女关系。胡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被李玉奎驾驶的川L××××号小型普通客车撞伤后,于2016年2月15日住入乐山市人民医院神经综合科治疗。入院后经医生诊断:1、右侧额颞部急性硬膜下出血;2、右颞脑膜内血肿;3、左额脑内血肿;4、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5、双侧胸腔积液;6、左肩胛骨骨折、助骨骨折;7、2型糖尿病;8、高血压病;9、肺部感染。2016年8月28日经乐山市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胡某某目前的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胡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受伤,入院后经医生诊断:1、右侧额颞部急性硬膜下出血;2、右颞脑膜内血肿;3、左额脑内血肿;4、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5、双侧胸腔积液;6、左肩胛骨骨折、助骨骨折;7、2型糖尿病;8、高血压病;9、肺部感染。经乐山市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胡某某目前的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胡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李某乙为胡某某的监护人。本院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志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