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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3民初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诉被告任某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任某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3民初477号之一原告孙某,男,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市民,住山西省兴县蔚汾镇新建东路。被告任某珍,男,1970年8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兴县瓦塘镇任家湾村农民,住山西省兴县蔚汾镇草架湾。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晋1123民初47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院(2016)晋1123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对原告孙某申请保全时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解除冻结、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孙某的存折存款的冻结。解除对原告孙某位于兴县蔚汾镇水泉湾段房屋查封。审判长  李利平审判员  张剑峰审判员  郑红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窦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