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3民初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诉被告任某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任某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3民初477号之一原告孙某,男,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市民,住山西省兴县蔚汾镇新建东路。被告任某珍,男,1970年8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兴县瓦塘镇任家湾村农民,住山西省兴县蔚汾镇草架湾。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晋1123民初47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院(2016)晋1123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对原告孙某申请保全时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解除冻结、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孙某的存折存款的冻结。解除对原告孙某位于兴县蔚汾镇水泉湾段房屋查封。审判长 李利平审判员 张剑峰审判员 郑红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窦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