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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9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梁竹娥申请执行刘培育、黄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竹娥,刘培育,黄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9执517号申请执行人:梁竹娥,女,1957年1月30日出生,住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堪辉,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刘培育,男,1960年4月3日出生,住泰宁县。被执行人:黄小燕,女,1962年8月27日出生,住泰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竹娥与被执行人刘培育、黄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根据本院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培育、黄小燕有大额银行存款,且二被执行人除刘培育在泰宁县上青乡中心小学的工资收入外暂无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于另案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培育的上述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梁竹娥亦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求忠审判员  林建国审判员  黄小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长春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