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3民初5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邵再辉与陈春华、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再辉,陈春华,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5254号原告:邵再辉。被告:陈春华。被告: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自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仙春,该公司员工。原告邵再辉为与被告陈春华、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再辉于同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再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邵再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晨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丁俊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