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4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童春新与郏春贞、王军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春新,郏春贞,王军申,章杜钧,陈若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4886号原告:童春新,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王卫革,台州市万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葛卫军,台州市万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郏春贞,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王军申,女,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章杜钧,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陈若丽,女,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春新为与被告郏春贞、王军申、章杜钧、陈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春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童春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沿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