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林川祥与淮安御林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川祥,淮安御林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林川祥。被执行人淮安御林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黄丽凤,该××董事长。林川祥与淮安御林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03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淮安御林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林川祥拖欠工资36201.65元。因被执行人淮安御林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川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土地等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淮安御林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钱江路北侧土地。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林川祥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淮安御林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淮安御林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土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03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淮安御林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林川祥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海兰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理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