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03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泓宇物业有限公司与罗志瑞物业服务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泓宇物业有限公司,罗志瑞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1505号原告:葫芦岛市泓宇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委托代理人:葛耀邦,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志瑞(已去世),男,住葫芦岛市。委托代理人罗金伟(被告之子),男,住葫芦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泓宇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志瑞物业服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2016年10月14日,原告葫芦岛市泓宇物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葫芦岛市泓宇物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伟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怡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