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苏道新与宜昌泰和港埠有限责任公司、李永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道新,宜昌泰和港埠有限责任公司,李永翠,龚诗云,龚蜀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02民初1822号原告苏道新,男,1962年2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委托代理人张静红,女,1961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特别授权)被告宜昌泰和港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磨盘居委会内)。法定代表人李永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永翠,女,1962年8月22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龚诗云(系李永翠之夫),1959年1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永翠。(特别授权)被告龚蜀鄂(系李永翠之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永翠。(特别授权)原告苏道新诉被告宜昌泰和港埠有限责任公司、李永翠、龚诗云、龚蜀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依法由审判员左树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道新的委托代理人张静红,被告李永翠,被告宜昌泰和港埠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龚诗云、被告龚蜀鄂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永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道新诉称,2014年8月15日,被告李永翠、龚诗云夫妇因经营需要从原告处借款30万元。被告李永翠、龚诗云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并加盖了宜昌泰和港埠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息1.5%,按季付息。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30万元。2015年10月29日,被告李永翠、龚诗云的女儿龚蜀鄂出具《连带还款保证书》,并与原告签订《协议书》,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不偿还债务。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宜昌泰和港埠有限责任公司、李永翠、龚诗云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6年8月14日的利息6.75万元(30万元×月息1.5%×15月);2、被告宜昌泰和港埠有限责任公司、李永��、龚诗云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龚蜀鄂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由四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宜昌泰和港埠有限责任公司、李永翠、龚诗云、龚蜀鄂辩称,借款属实,同意还款,但要排除龚蜀鄂的保证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宜昌泰和港埠有限责任公司、李永翠、龚诗云向苏道新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苏道新交来从工行转龚诗云借款用于泰和港埠公司经营周转,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期限一年,月息1.5%,按季付息。当天,苏道新以张静红的名义向龚诗云账户转款30万元。2015年10月29日,龚蜀鄂向苏道新出具一份《连带还款保证函》,并与苏道新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龚蜀鄂自愿就李永翠、龚诗云对苏道新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担保的债权为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月息15‰,2015年8月15日到期,利息据实结算。庭审中,宜昌泰和港埠有限责任公司、李永翠、龚诗云承认借款属实。上述主要事实有《借据》、《转账凭证》、《连带还款保证函》、《协议书》,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借据》、《转账凭证》以及庭审中宜昌泰和港埠有限责任公司、李永翠、龚诗云对借款事实的自认足以认定苏道新与三被告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三被告在苏道新向其履行借款义务后未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因此,苏道新主张三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龚蜀鄂系该借款的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宜昌泰和港埠有限责任公司、李永翠、龚诗云偿还原告苏道新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6.75万元,并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的标准向原告苏道新支付利息。二、被告龚蜀鄂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06.5元,由被告宜昌泰和港埠有限责任公司、李永翠、龚诗云、龚蜀鄂负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时转付给原告苏道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审判员 左树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楠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