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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张爱朋与卫辉市李源屯镇前白河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朋,卫辉市李源屯镇前白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81民初2434号原告:张爱朋,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卫辉市李源屯镇前白河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桂宾,主持村委全面工作。原告张爱朋与被告卫辉市李源屯镇前白河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本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配电室及机井配套设施协议(2014年5月20日签订)及其补充协议(2016年9月19日签订)有效。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5月20日签订配电室及机井配套设施协议,后又于2016年9月19日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河东畜牧场的配电室及机井配套设施委托给原告管理;配电室及其设施的维修、维护等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收取用电户的电价不得超过一元。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承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爱朋与被告卫辉市李源屯镇前白河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配电室及机井配套设施协议(2014年5月20日签订)及其补充协议(2016年9月19日签订)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复数审 判 员  袁培海人民陪审员  梁汉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