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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东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朗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东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朗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财保74号申请人无锡市东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工业园。被申请人上海朗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申请人无锡市东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朗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上海朗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诉前保全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修  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海峰俞梦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