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2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王惠斌、杨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王惠斌,杨翠,长沙东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744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80288249。法定代表人:王周屋。被执行人王惠斌,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杨翠,女,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被执行人长沙东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23号。法定代表人:王惠斌。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5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惠斌、杨翠、长沙东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惠斌、杨翠、长沙东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7828.68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王惠斌、杨翠、长沙东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相当于707828.6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