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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恢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殷宝昆与被执行人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宝昆,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恢282号申请执行人殷宝昆。被执行人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造甲城镇西南侧。法定代表人薄志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殷宝昆与被执行人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二中民一初字第00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殷宝昆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29.18万元及相关利息及费用。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因轮候查封且被执行人涉案众多,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待具备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二中民一初字第005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