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卢长寿与程改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长寿,程改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2045号原告卢长寿,男,生于1952年10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淅川县。被告程改娃,女,生于1963年12月,汉族,农民,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长寿诉被告程改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长寿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新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