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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冰,张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冷冰,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东宁县。被执行人张玉祥,男,汉族,1971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冷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传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长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