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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5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隽某某、杨某某、姜某某、朱某某、曹某某、鲁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隽某某,杨某某,姜某某,朱某某,曹某某,鲁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132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便民路2号。负责人:刘春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广慧。被告:隽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姜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曹某某。被告:鲁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被告隽某某、杨某某、姜某某、朱某某、曹某某、鲁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在起诉后无法提供隽某某、杨某某、姜某某、朱某某、曹某某、鲁某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隽某某、杨某某、姜某某、朱某某、曹某臣、鲁某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未交纳)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启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