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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与靳文兴、顾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靳文兴,顾武军,孙强印,连进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32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177417207T(1-1)。法定代表人:张振团。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关涛、周胜利,系该行的法律顾问。被告:靳文兴,男,1954年4月13日生,汉族。被告:顾武军,男,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被告:孙强印,男,1969年2月9日生,汉族。被告:连进兵,男,1970年3月7日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与被告靳文兴、顾武军、孙强印、连进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汝敏审 判 员  兰晓鹏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