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与靳文兴、顾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靳文兴,顾武军,孙强印,连进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32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177417207T(1-1)。法定代表人:张振团。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关涛、周胜利,系该行的法律顾问。被告:靳文兴,男,1954年4月13日生,汉族。被告:顾武军,男,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被告:孙强印,男,1969年2月9日生,汉族。被告:连进兵,男,1970年3月7日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与被告靳文兴、顾武军、孙强印、连进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汝敏审 判 员 兰晓鹏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