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法赔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宗世平申请决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2016)鲁0828法赔2号赔偿请求人宗世平,曾用名宗增全,男,195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委托代理人宗冬菊(特别授权),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住金乡县。赔偿请求人宗世平于2016年7月12日以金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9日错误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给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听取了宗世平的委托代理人宗冬菊的陈述并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赔偿请求人宗世平向本院申请赔偿的请求事项是:1.请求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为其本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2.赔偿其本人被无罪羁押期间的赔偿金109761.9元;3、赔偿其家人因多次诉讼所花费的住宿费、交通费1万元;4、支付其本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5、赔偿其家人多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收入损失10万元;6、赔偿其妻子精神受刺激而患病的医疗费2万元。宗世平申请国家赔偿的理由是:2015年3月11日,金乡县公安局以宗世平涉嫌强奸妇女将其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同年8月12日,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宗世平构成强奸罪向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9日金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宗世平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4月14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在重新审理期间,金乡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金乡县法院裁定准许撤诉,2016年6月6日宗世平被释放。宗世平被错误羁押453天,不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更重要的是名誉上受到了严重不良影响和精神损害。宗世平作为家庭唯一劳动力,常年在打零工的基础上还耕种10余亩地,两个耕种季撂荒,因此申请收入损失赔偿。其女儿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十余次往返青岛和金乡为其诉讼申冤,支付律师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数额巨大;其妻子也因精神受到刺激而住院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上述赔偿请求。宗世平的委托代理人宗冬菊陈述的请求事项及理由均与其国家赔偿申请书内容一致。经审查查明,2015年3月11日,宗世平因涉嫌强奸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2月29日,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金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宗世平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宗世平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4月14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8刑终56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一审判决,发回我院重审。2016年6月3日,金乡县人民检察院金检公诉撤诉【2016】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向本院撤回对宗世平的起诉。2016年6月6日,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828刑初87号刑事裁定,准许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宗世平自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之日起至2016年6月6日被无罪释放止,共被羁押453天。证明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金乡县人民检察院金检公诉【2015】198号起诉书、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8刑终字51号刑事裁定书、金乡县人民检察院金检公诉撤诉【2016】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刑初87号刑事裁定书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请求人宗世平在该案重审过程中被撤回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本院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宗世平被羁押453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宗世平被限制人身自由453天的赔偿金,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42.3元计算,共应赔偿109761.9元。赔偿请求人宗世平被实际限制人身自由453天,时间较长,致其精神和正常的生产、生活以及社会评价受到较大影响,构成精神损害且后果严重,本院应当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侵权事实、纠错过程、损害后果、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以赔偿宗世平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为宜。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于法无据;其要求赔偿其家人因多次诉讼的住宿费、交通费1万元,律师费、收入损失10万元,其妻子患病医疗费2万元等费用,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依法不予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为赔偿请求人宗世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支付赔偿请求人宗世平人身自由赔偿金109761.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三、驳回赔偿请求人宗世平的其他国家赔偿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审判员 赵秀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