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0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周占龙、周文龙与庄文、孙占豹、曹淑琴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占忠,周文龙,庄文,曹淑琴,孙占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周占忠,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申请执行人周文龙,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庄文,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曹淑琴,女,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孙占豹,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周占龙、周文龙与庄文、孙占豹、曹淑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庄文、孙占豹、曹淑琴长期外出,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管、车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西明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柏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