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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7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潮与被告范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潮,范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7260号原告:沈潮,男,1952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范XX,男,195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沈潮与被告范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沈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3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7日,被告以做石油贸易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一星期后还钱并支付3万元利息。后原告将30万元汇至被告的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要求延长借款期限至12个月。2014年8月、9月被告两次还给原告6.5万元,并告知是利息,后面开始还本金。但被告从此未再还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并自2016年5月18日后再无法联系被告。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有: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范XX已经死亡,户籍注销时间为2016年8月1日,注销原因为各种疾病死亡,故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已经死亡,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辛 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刘春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