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55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建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建芬,刘拢俊,靳文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55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北大街口。法定代表人李丙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军、张鹤伦,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执行人孙建芬,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刘拢俊,女,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靳文跃,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建芬、刘拢俊、靳文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冀0984执559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靳文跃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清偿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靳文跃的银行存款1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四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宁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