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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31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守红与焦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红,焦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31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守红,男,1957年3月2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焦健,男,1964年1月2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30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焦健在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为13×××37的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0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修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