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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1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行与张硕、XX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行,张硕,XX鹤,刘占兵,高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1民初23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行。负责人:刘立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勇,该行三农金融部员工。被告:张硕。被告:XX鹤。与张硕系夫妻关系。被告:刘占兵。被告:王秀华与刘占兵系夫妻关系。被告:高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行与被告张硕、XX鹤、刘占兵、王秀华、高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庭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计18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梦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