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白亚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亚峰,白亚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4刑初12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亚峰,男,1984年9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泌阳县。2014年5月1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19日因吸毒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3月1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俞红霞,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1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亚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亚峰及其辩护人俞红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2月份,被告人白亚峰明知是毒品冰毒,而在永康市西城街道西站附近、三马路附近、大润发附近等地,多次将冰毒以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田某。2、2015年3月28日晚,被告人白亚峰明知是毒品冰毒,而在永康市西城街道网友之家网吧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将冰毒出售给陈某。2016年2月19日,永康市公安局民警在永康市东城街道时空网吧抓获被告人白亚峰时,当场从其身上搜出毒品疑似物二小包。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二小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0.5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白亚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白亚峰的供述、证人陈某、胡某、田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扣押清单、毒品上缴清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亚峰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白亚峰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白亚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白亚峰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亚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吸毒工具,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资赟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胡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依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