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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0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富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张乾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富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张乾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10141号原告:张家港市富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建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建宇,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乾辉。原告张家港市富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来公司)与被告张乾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许跃独任审理,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建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乾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来公司诉称,被告所有的号牌为苏E×××××福特牌轿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损坏,于2015年6月26日进原告处修理,原告对该车实施了修理,共计发生修理费70705元。修理完成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前来交付修理费,提走修好的汽车,因被告多次承诺付款提车而未履行,原告只得起诉。后在开庭审理前,原、被告协商一致,由被告一次性支付6万元(不开票)提车,后原告撤诉。付款时,被告只付了55000元,余款5000元被告承诺在2016年7月30日之前结清,逾期付款每天支付违约金100元。到期后,被告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汽车修理费5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元(自2016年7月31日至起诉之日止共50日,每日100元)合计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乾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2日,张乾辉将其所有的号牌为苏E×××××福特牌轿车交予富来公司维修。后富来公司修理完毕,共计发生修理费70705元,但张乾辉无力支付修理费。2016年6月27日,张乾辉向富来公司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张乾辉一次性支付修理费6万元。同日,张乾辉提走该车时支付修理费55000元。因余款未结清,张乾辉在该欠条下方注明:余欠5000元,将于2016年7月30日之前结清,逾期付款每天支付100元违约金。原告向被告催要剩余修理费未果,为此引起本案纠纷。上述事实,有车辆维修委托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维修结算清单、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富来公司与被告张乾辉的承揽合同关系真实有效。被告结欠原告修理费,有维修结算清单、欠条为凭,被告理应按约支付欠付修理费用。故原告主张其归还欠付修理费的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保护。原告要求自2016年7月31日至2016年9月20日按每日100元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乾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乾辉应给付原告张家港市富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修理费5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元,合计1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市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乾辉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许 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美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