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陈耀红与程红霞、任旭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耀红,程红霞,任旭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28号申请执行人陈耀红,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程红霞,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任旭礼,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耀红与被执行人程红霞、任旭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程红霞、任旭礼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耀红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红霞、任旭礼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6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