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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3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霞明申请浏阳市东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霞明,浏阳市东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116号申请执行人陈霞明。被执行人浏阳市东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小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霞明与被执行人浏阳市东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5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浏阳市东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陈霞明办理好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以及向申请执行人陈霞明支付案款136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