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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47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杭州慧信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裘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慧信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裘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47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慧信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661791-6,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兴路301号1幢一层106室。法定代表人俞成超。被执行人裘煚,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裘煚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飞度汽车一辆。2016年10月9日,竞买人汪坚以425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执行人裘煚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飞度汽车一辆[内容详见裕鼎二手车2016第03-010号旧机动车评估报告]归买受人汪坚(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汪坚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汪坚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