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丽与新余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新余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5行初4号原告:王丽。被告:新余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中大道288号。原告王丽(下称原告)与被告新余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案件登记受理及缴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法定时间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但原告逾期并未缴纳也未提交书面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宁 双代理审判员 彭玉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