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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终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阳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诉李庆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李庆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民终1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230号。负责人杨守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兆军、陶岩,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王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齐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庆保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2月19日,原告李庆父亲李文军在被告阳光财保齐支公司投保了一份“阳光福卡”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其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5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2月19日至2017年2月19日。2016年3月13日21时32分,李文军酒后驾驶铲车,沿头站乡民主村三屯后面乡村路通往民生方向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路边北侧的顺水沟时,因驾驶不慎翻到沟内,当场造成李文军死亡,李文军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3月15日,齐齐哈尔市龙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法尸)字[2016]第009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李文军系挤压性窒息并肝脏破裂死亡。李文军父亲李海、李文军母亲王淑芬、李文军次子李贺均同意由原告李庆领取赔偿金。案发后,原告李庆向被告阳光财保齐支公司索赔遭到拒绝。原审法院认为:李文军因酒后驾驶铲车驾驶不慎翻到沟内,造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在交通事故过程中并无主观故意,故其所受损伤应属于意外事件,亦应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根据原告提交的“阳光福卡”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卡已明确载明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关于“被保险人酒后驾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主张属于免责条款,被告应当就上述免责条款向原告做出明确说明,根据本案事实、证据不能认定被告已经履行了就该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原告做出解释,以使原告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明确说明义务,且被告不能证明涉案保险卡系由原告激活生效,故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李庆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阳光财保齐支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保险卡激活生效是投保人本人行为,上诉人已尽到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告知义务,且已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该免责条款适用于被上诉人。本院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李文军向阳光财保齐支公司购买“阳光福卡”,双方通过网络方式订立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网络页面作为保险条款的载体,虽然该方式与纸质方式不同,但无论以何种方式订立保险合同,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都应当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该义务应当是保险人主动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基于投保人请求才被动产生的。本案中,阳光财保齐支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设计的网页能够主动弹出免责条款和以使投保人能够清楚理解条款意义和后果的明确说明内容,同时需经投保人点击同意后才能进入下一步,且采用特殊字体、颜色等标识进行提示等事实存在。因此,阳光财保齐支公司仅以网络页面中有保险条款,即主张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显然没有法律依据,该理由不能成立。由于网络方式保险业务并不规范,加之一些投保人掌握使用网络的技能不高或根本不会使用,尚存在保险卡不是投保人本人操作激活而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操作的情况,现阳光财保齐支公司亦不能证明案涉保险卡是投保人李文军本人操作。综上,阳光财保齐支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梁 英审判员 严凤兰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