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朱建成与天长市尚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成,天长市尚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788号申请执行人:朱建成,男,1972年9月29日生,,职工,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蒋菲菲,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长市尚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乔元明,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朱建成与天长市尚都无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花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