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民初4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姬科双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盘县营销服务部、李林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科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盘县营销服务部,李林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2民初4741号原告:姬科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盘县营销服务部。法定代表人:董桂飞。被告:李林道。原告姬科双与被告李林道、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国红独任审理。原告姬科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科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科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姬科双负担。审判员 蒋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仁祥 搜索“”